王一江:中国应该尽快对中低收入者退税

2007-09-05



王一江:中国应该尽快对中低收入者退税

时间:2007-09-05

当前国家财政的基本情况和未来的改革方向,都要求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考虑立刻对中、低收入者2007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退税,退税规模应以平均每个中、低收入纳税人数千元为目标,实际分布可以考虑低收入纳税人全额退税,中等收入者按比例退税。

笔者不久前撰文指出,当前财政过度膨胀,与民争利,造成中等收入者税负过重( 见文:中等收入者税负的增加更可能是形象工程的增加),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旋即又听到财政部长金人庆先生发布的惊人信息:2007年上半年的财政收入,超过了2.6万亿元。也就是说,2007年上半年的财政名义收入,已经相当于短短三年前2004年的全年收入!与去年相比,同比增长超过30%

看来,国家的钱袋子,不但在过度膨胀、快速膨胀,而且在加速膨胀。怎样把财政的超常规增长速度降下来,是一个非常紧迫的大问题。

对中、低收入者实行减、免、退税,可以减缓财政收入超常规高速膨胀,其中,对纳税人实行退税,在操作上更是简易可行,应该考虑立即实行。除了解决财政自身的超常规问题,实行这项措施,在经济上还有利于扩大内需,科学发展;在政治上更是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尽快引入这项措施,应该被视为代表未来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关键一步。

事实上,立刻对中、低收入者实行退税,国家经济上的好处很多:

首先,它有利于从两个方面调节、改善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一是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改善政府与社会、与群众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多年来,中国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一直在扩大,而在国家税收中,中等收入者又是一个重要的纳税主体,这使得中、低收入者和富人税后的可支配收入差距更加扩大。给中、低收入者退税,可以立刻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完全符合通过国家财政调节全社会收入分配的目标。在政府与社会的分配关系上,这十几年来的基本趋势是,政府从经济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大大超过普通群众得到的好处。假设国家给每个中低收入者平均退税数千元,财政收入将会减少几千亿元,这对国家来说,不过是抵消了超常规收入的一小部分,对中、低收入者来说,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可以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实质性改善,使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变得更加公平。

通过退税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不仅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也有利于解决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根本矛盾。我们知道,内需不足,因此只能依赖投资和出口来推动经济发展,但这一直是困扰中国经济的一个大问题,这不利于中国经济自身的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不利于中国以一个负责任的经济大国的形象,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为自身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而以给中、低收入者退税为第一步,尽快建立对中、低收入者更加常规、完善的减、免、退税制度,从而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有利于扩大有效内需,解决中国经济中的结构性问题,同时改善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

尽快对中、低收入者退税,更有着多重的、重大的政治意义。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货膨胀已经抬头,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活用品,比如房价、肉价,已经有了很大幅度的上涨。中、低收入者的日子本来就不宽松,有的一个人要养一家人甚至几家人。基本生活用品的涨价,使他们当中一部分人生活水平下降或提高速度大大低于整个经济增长的速度。近年来,国家经济高速增长,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以奥运会、世博会为标志,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幅提高。如果在此同时,与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形成反差的是,相当大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质量得不到相应的改善甚至下降,这对社会和谐是非常不利的。退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货膨胀给中、低收入者生活质量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

从本质上说,国家与人民,是相互依存和依赖的关系,人民的幸福需要国家的强大,国家的强大需要人民的支持。人民纳税,国家才能生存和运行。国家有困难时,公民有义务多纳些税,帮助国家渡过难关。反之,和平时期,经济发展,政府的钱袋子满了,甚至超常规膨胀,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也有义务让人民少纳些税,日子过得更加宽松一些。这时,退一些税给纳税人,最能体现国家对纳税人的公平精神,体现国家为纳税人着想。退税可以增强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加强公民对纳税义务的认识。国家与人民,加强认同,相互理解,这对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政治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实行退税,对政府的自身建设、廉政等,也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调节收入分配和扶贫,虽然是必要的,但也不可避免带来了大政府的问题,即扶贫的力度越大,政府自身的规模也越大。因为,为了多扶贫,政府就要多收钱,还要通过各个部门层层分配安排,扶贫的钱才能最终到达老百姓手上。这其中包含了多少政府自身的膨胀和消耗,包含了多少不法分子的腐败、违规违纪和浪费,都是事关政府自身效率和廉政的严肃问题。而对中、低收入者退税,一方面调节了社会收入分配,同时也帮助政府走了一条瘦身、廉政和加强自身建设的路子。因此,政府在对无收入和极低收入者实行转移支付的同时,也应该对中、低收入者实行退税,双轨并举,建立起一个廉洁高效的收入调节和分配体系。

还需要指出,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退税和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扶贫,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通过转移支付来扶贫,政府是把别人的钱拿来,再以给予者的身份,无偿将别人的钱转移给需要社会帮助的人。而实行退税时,政府与收益者之间,不存在这种给予者与受予人的关系,因为中、低收入者拿到的,不是别人的钱,而是自己的钱。因此,退税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在心态上,更好和更加明确自己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朝着服务型政府转变。

根据纳税人的具体和特殊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对纳税人实行减、免、退税,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而是发达国家成熟的税收体制中的惯例,是税收制度人性化、个性化的标志,应该也是中国税制未来改革的一个方向。在操作层面上,建立完善的减免税制度,需要时日,而实行退税,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操作,只需要根据纳税的记录,将钱退回去,或根据个人应该享受的退税额,停止扣税一段时间即可。

在当前财政收入超常规增长,且增长来势凶猛,速度快、规模大的严峻形势下, 财政部门应认真考虑,刻不容缓地、尽快地实行退税以解燃眉之急,并以此为突破口,在中国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减、免、退税体制。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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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浙江大学李金珊
刚试着发几张图表,可惜没这个技术。这些图表费了好大力气收集数据才做出来的,是我们近期一篇文章的部分内容。用数据说话触目惊心,把换算过来的结果再提供给大家:是全国工资总额站国民收入的比重,注意,其中可是包括了高薪者的工资收入的:
2001
10.9%
2002:11%
2003:10.9%
2004:10.6%
2005:10.7%

国富民穷岂能构建和谐社会
——
读王一江文章有感
姚先国
 
王一江教授最近连续撰文,批评我国财政收支种种弊端,主张遏制财政收入超常规膨胀势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多地运用公共财政资源解决民生问题,并大声疾呼从2007年起对中、低收入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退税。对此我非常同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经历了从下降再回升的过程。近几十年,国民经济以超过9%的速度递增,而财政收入增长更快,与此相对照的却是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从1990年到200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增长4.7%,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6%,而财政收入增长率却达到了17%,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居民收入在GDP的比重不断下降。国民财富的“蛋糕”越做越大,而老百姓在这块蛋糕中得到的份额却越来越小,这样的分配格局,如何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
 
财政收入急剧膨胀源自于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初期,改革是以“放权让利,开放搞活”为指导思想,给农民以生产自主权,给企业以经营自主权,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使收入分配向企业和居民倾斜,导致了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1995年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降到了10.7%,与1978年的31.2%相比,几乎只有三分之一,而此后日益以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占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为主旨,推出的各种措施实际上是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征税标准高居不下,很多公众反映强烈的税收项目和不平等税负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调整。而且除了税收,还有数额巨大、名目繁多的规费,预算内收入加上预算外收入,使政府的钱袋子急速鼓大。2004年的财政收入已达26396.5亿,占到GDP19.3%,比重已比1995年提高了80%以上,而这几年更是加速膨胀。今年上半年财政收入已达2.6万亿,相当于2004年的财政收入总和。如果下半年收入与上半年相同,那就意味着财政收入三年翻一番,大大超出GDP增长,更超过居民收入增长。如果加上预算外收入和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政府实际支配的收入数额可达6~7万亿之巨。

  我国现在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无疑是正确的。社会和谐的关键是利益和谐。利益和谐的根本则在于人民大众都能安居乐业,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但目前我国的严峻现实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上,国家拿得越来越多,居民收入份额越来越少;在企业分配层面上,劳动所得份额下降,资本所得份额上升;在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上,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趋势明显。李实等人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计算的城乡基尼系数分别为0.320.36,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457,如果考虑到隐性补贴,全国基尼系数急剧上升,达到0.5以上。”(《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这样一种分配结果又如何能够构建和谐社会?目前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受物价上涨之苦,更受看病难、上学难之苦,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非常之低,卫生公平程度在全世界排在倒数第几位,这些民生问题,或社会性基础设施问题不在经济高速增长、财政充盈之时解决,难道要等到经济衰退、财政亏空时再来考虑?诚如一江所说,即使不能像欧洲那样,哪怕像美国那样,每年拿出GDP10%用于解决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危济国等民生问题,一年也有2万多亿,又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
 
因此,这种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国富民穷”,财政收支上的“多取少予”现象必须改变。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拉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增长,又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更不利于增强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竞争力,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作为治标的措施,退还中低收入者的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是可以采纳的措施。国外也有经验可循,如德国,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的,但到第二年春天则有对纳税人的税收返还,即按照纳税人的全年收入水平、消费状况综合平衡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返还。如果对慈善机构或贫穷国家给予了捐助,或低收入者购买了股票、房产,或添了孩子,等等,都可作为税收返还的依据。我们可参照国际经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返还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但治本之策,还在于深化改革,首先要改革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指导思想的税收制度,以压抑劳动者收入增长为特征的分配制度,更深层次的,是要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行为,真正建立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的服务型政府。这些问题则需要另外专门阐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