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江:劳动立法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吗?

2007-05-14

王一江:劳动立法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吗?

时间:2007-05-14

  http://www.eeo.com.cn/observer/special/2007/02/28/45611.html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邦政府都有立法权。在联邦一级,对劳动力市场影响最大的,是1947年通过的《产业争议法》(Industrial Dispute Act, IDA)。在此基础上,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有10个邦对该法进行了补充立法,其中4个邦的补充立法是“亲劳工”的,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另有6个邦,则立法对IDA作出对雇主更加有利的解释和补充,可认为是“亲雇主”的。还有6个邦,对联邦立法没有进一步补充。16个邦的不同做法,形成了邦际间劳动立法的相当差别。

   和其它国家一样,在印度,劳动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这个良好的意愿,和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利益确实得到了提高还是两回事,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愿望归愿望,事实归事实,无论一个人在关于劳动立法的辩论中立场、观点是什么,站在哪一边,对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利益的实际影响,都必须拿出实证研究结果,让事实说话。

   伦敦经济学院的贝思利和伯盖斯 (Besley and Burgess) 两位教授,公布了一份实证研究报告,说明在印度,一些邦“亲劳工”的补充劳动立法,实际上损害了这些邦内劳动者利益。

   两位教授的研究,用19581992印度各州的数据表明,“亲劳工”的补充立法,对邦内制造业的投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产出水平都受到负面影响,结果是制造业增长缓慢和乏力。最突出的是印度的西孟加拉邦 (西孟邦)。联邦政府在《产业争议法》中要求,雇员人数超过300人的制造企业,解雇工人需经过政府批准。西孟邦的补充立法,将该法所适用的标准,降低为所有雇员超过50人的企业。该邦制造业1958年至1992年期间以每年1.5%的速度负增长。1958年,西孟邦是印度最大的制造业邦,到1992年,在16个邦中排名已降为第七,只属于中等水平了。当然,不能说“亲劳工”立法是这时期西孟邦制造业负增长的惟一原因,但该邦的立法倾向,确实损害和妨碍了制造业的增长,却是毫无疑问的。损害和妨碍的程度,下面还有更具体的讨论。

   安德拉普拉德西邦 (安邦就不是那么“亲劳工”了。该邦的补充立法要求,工人罢工怠工,不能造成下面几方面的影响: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能影响基本生活用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影响社会就业和产业和谐。如果罢工怠工在这些方面会产生不良影响,政府可以直接命令禁止罢工怠工。安邦这种立法倾向,推动了安邦制造业在19581992年期间以较快速度增长,这34年期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6%,比西孟邦同期年均增长多了7.5个百分点。当然,不能将安邦制造业的高速增长全部归因于劳动立法,但该邦的劳动立法提高了制造业的增长速度却是无疑的,具体提高了多少,后面还有讨论。

   两个邦制造业7.5个百分点的年均增长差别,不是无关痛痒的小差别。这意味着,假设开始时规模相当,10年后安邦的制造业会比西孟邦的大1倍,34年后大10倍以上。

   一些邦亲劳工的立法,使制造业增长缓慢,影响了投资人赚钱,这还只是故事的一半,还不是“亲劳工”立法倡导者所特别关心的。贝思利和伯盖斯的研究表明,故事的另一半是,“亲劳工”的立法,从三个方面损害了劳动者利益:首先,它使这些邦的失业问题更加严重;其次,它使这些邦的贫困化问题更加严重,即贫困人口总数增加,与非贫困人口算收入差距增大;最后,它使更多企业不注册经营,使地下制造业的总体规模扩大,这意味着更多劳动者的权益实际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些结果说明,“亲劳工”立法的邦,总的来说,未能达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具体到拉邦,如果没有“亲雇主”补充劳动立法,1990年将多出10%以上的贫困人口,即多出170万人。同样,在西孟邦,如果没有“亲劳工”补充劳动立法,1990年贫困人口将减少10%,即180万人。

   故事的两个一半加在一起,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虽然制造业中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但同时双方利益又有相当大的相互依存度。这背后的原因是,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整体教育水平不高,制造业而非高科技产业,是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寻找就业,提高收入的主要途径。而劳动立法却损害了制造业的发展,很多普通劳动者也因此丧失了就业和提高收入的机会,等待他们的,是失业和贫困。

   因为这个研究是在印度内部各邦之间进行比较,与国别间的比较研究相比,结果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它对影响印度各邦制造业发展的共同因素控制和剔除得比较好。比如,各邦政治上都是民主体制,因此各邦间的差别不能用政治体制来解释。又比如,联邦政府的货币政策、产业准入政策、对外开放政策、进口替代政策等,对各邦也同样适用,因此,也不能用这些因素来解释邦际间制造业发展的差别。

   研究同时考虑到各邦在人均税收、文盲率、电力供应、政党立法倾向和在各邦执政历史等方面的很多固有差别。在控制和剔除了这些因素对各邦制造业发展的影响后,贝思利和伯盖斯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亲雇主”的补充立法,拉邦的制造业在19581992年期间,增长率应在4.1%左右,这意味着该邦“亲雇主”的补充立法,使这时期制造业的发展,提高了将近2个百分点。同样,如果没有“亲劳工”补充立法,西孟邦的制造业增长,可以提高3.7个百分点,即制造业增长不是负1.5%, 而是正2.2%。这说明,拉邦和西孟邦二者之间34年间平均每年7.5个百分点制造业增长的差距,其中3/4,即5.6个百分点,是由两邦劳动立法的差别所造成的。

我们不能从对一个国家、一个时期、一个特定部门的研究结果,对劳动立法会如何影响劳动者利益做出太多的一般性论断,但这个研究报告至少提醒我们,通过劳动立法来保护和提高劳动者利益,愿望和效果并不是一回事。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初衷的劳动立法,结果既损害了雇主,也损害了劳动者,这种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因此,劳动立法一定要科学慎重,不能一厢情愿,更不能口号化和情绪化。